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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福建省自动化学会章程

(2017年06月03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福建省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FUJIAN ASSOCIATlON   OF AUTOMATION”,简称“FAA”。

第二条 本会是福建省自动化科学技术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入才”的风尚,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的自动化科技工作者,为发展我省自动化科学技木,为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加速实现我省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为会员和自动化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党建工作小组,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工作。本会上级党组织是中共福建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的审核意见;变更、撤销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并支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层与党组织的领导交叉任职;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大学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北312,邮政编码:3501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交流科技信息,提高学科水平;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 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国际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内外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举办各种形式的自动化科技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培训班等活动,促进省际国际科技合作;

(三) 举办各种类型的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展览会或展示会;

(四) 组织编辑出版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期刊、书籍和论文集;

(五) 配合中国自动化学会所属全国自动化系统工程师资格认证办公室工作,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六) 接受委托,承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或职务)评审,科技文献的编审,标准的制订;

(七) 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

(八)兴办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科技实体,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九)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本学科范围内工作并热心倡导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或企业家;

(五)在高等院校或研究、设计单位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六)凡从事自动化科学技术及其相关专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团体、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经本会提示后,l年内仍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l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对本会工作有较大贡献,年事已高的科学家和活动家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要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需要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要召开一次会议情况待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待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攻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本会秘书长如为兼职,办事机构设立专职副秘书长;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原则上需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学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监事会任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学会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学会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者三分之二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四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协会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单位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杜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杜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日第六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自动化学会

2017年06月03日